重庆市信息安全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重庆市信息安全协会,英文译名:Chongqing Information Securit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ISA。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重庆市辖区内各信息(通信)技术应用、建设、生产和研发单位、互联网接入服务和信息服务单位、工业控制系统应用单位、信息安全产品生产和技术服务单位及从事信息网络管理、研究、使用的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专业性社会团体,并具备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研究信息安全相关技术、标准,结合信息安全发展形势‘引导和促进各单位信息安全建设工作,为重庆市信息安全服务;通过举办讲座、讨论会等形式,加强信息安全领域的交流、协作,增强行业自律;协助主管部门规范信息安全保护工作监管,保障和维护重庆市信息系统资源和信息资源的安全,促进我市信息安全领域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公安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住所及活动地域为:重庆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行业间信息安全保护工作的交流、协助和自律,积极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开展信息安全监管;

(二)为我市各单位提供信息安全的教育培训、技术咨询和服务;

(三)开展信息安全情况的调查研究,推动信息安全相关标准建设,为行业、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信息安全方面的建议和意见,促进我市信息安全事业(和产业)发展;

(四)举行信息安全学术会议,研讨信息安全存在的各类问题,推广普及信息安全知识,建立信息安全资源库,编制信息安全相关资料,交流、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信息安全技术和管理经验;

(五)协助主管部门组织评审信息安全技术成果,评价信息系统(含工业控制系统)的安全风险,开展相关信息安全服务、认证、评审活动;

(六)承担主管部门委托的信息安全检测和其他安全技术服务,为司法活动提供信息技术证据的固定、恢复、提取、鉴别、认证等技术支持;

(七)开展市场调研和预测,开展信息安全技术咨询活动,为社会提供信息安全应急响应服务和信息安全技术服务,促进我市信息安全产业和市场的发展;

(八)承担主管部门委托的信息安全人员培训、资格认证和管理工作;

(九)向国家、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行业单位推荐协会的优秀论文、信息安全应用的新成果和优秀人才,协助引进优秀人才。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协会会员种类:协会以单位会员为主,个人会员为辅。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是在重庆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履行本协会会员义务,支持本协会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非本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申请加入本协会的,须在本市设立有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并经常务理事会批准。

资独资(或控股)企业、社团组织除外。

个人会员还应具备下列条件:年满25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从事信息技术(或信息安全)研究、生产(建设)、管理工作三年以上并具备相关工作经验,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的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推举或被推举为会员代表的权利,并通过会员代表行使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协会举办的经验交流会、专题报告会及技术培训等活动;

(三)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优先从协会取得技术成果转让、有价技术资料及出版物的权利;

(五)有权要求本协会、各专业委员会评审鉴定本单位的技术成果;

(六)可要求本协会给予安全技术咨询和援助;

(七)对本协会工作及技术发展做出贡献者,协会可给予的奖励;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的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提供有关信息安全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会费的缴纳:本协会会费实行阶梯缴纳制,由高到低递减,即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会员单位;个人会员缴费标准单列;

会费具体标准由理事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拟定议案,每届一个周期,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会费按年收取,每年一次,不得拖欠。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不履行义务将视为自动退会,其会员证同时作废。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产生方式由理事会另行制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会费收取标准;

(四)讨论决定本协会年度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讨论决定终止重大事宜;

(六)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一致,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十一)讨论决定授予本协会荣誉职务和表彰先进名单;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或网上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一致。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二至四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或网上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信息安全领域、法律界及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检查与督促各专委会工作,指导帮助各地区协会工作。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专委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重庆市民政局社团处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4年8月1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